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2004-05-15 税屋提示——依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3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二、资格等级 (二)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三)A级或B级援外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三)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五、资格管理 (二)商务部对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动态资格管理,自本办法试行当年起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并提前发布资格核验通知。资格核验当年内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三)参加资格核验的企业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向商务部送达以下文件:
1.申请资格核验函; (四)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核验文件外,应在申请资格核验函中正式申请晋级,经审核后符合晋级资格条件的准予晋级。 (五)经核验,不符合A级但符合B级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的,该企业自动降为B级。经核验,不符合任何一级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施工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六)无正当理由,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援外施工企业资格自动丧失。 (七)自动丧失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自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 (八)商务部应在资格核验通知规定的企业送达核验文件的截止期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完成核验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商务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六、附则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