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 ...

2015-10-27 00:00 查看: 306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            2011.7.2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月29日

文件前身——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出台背景——

关于687号文奇怪的那年那月的往事 

政策解读——

局外人看国税函[2000]687号

看59号文精神论: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实质税法精神  

国税函[2000]687号旧政新解: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再议 

国税函[2000]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政策解读——

便函不随便—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的立法尴尬和合理裁量 <韦国庆>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文:“霸蛮”的便函——兼谈税局“函”的法律效力 <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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