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政 ...

2014-4-30 00:00 查看: 120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政策调整]
 
财税[2014]43号                                2014.4.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 <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谢可川>
    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 <赵国庆>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解读电信业“营改增” <李万甫>
    电信业“营改增”:不同业务环节所受影响不同  <田俊 陈大元 张鲲翼 郑国勇 张同鹏 > 
    电信业“营改增”:预存话费送手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尚海>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下载:rar 文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下载: rar 文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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