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政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政策解读——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下载:rar 文件
相关法规—— 附件: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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