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 2015-4-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推行电子化审批 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我部将不定期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我部将就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初审情况、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