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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52号 2007-12-07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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