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2014.1.11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苦杏仁、葡萄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杏仁油 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因此,公告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