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78号 2004.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上述5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5家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5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5家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01.下花园电厂 河北
02.大唐唐山发电厂 河北
03.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 河北
04.大唐保定热电厂 河北
05.大唐微水发电厂 河北
06.大唐峰峰发电厂 河北
07.大唐恒山发电厂 山西
08.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 山西
09.大唐长山热电厂 吉林
10.大唐辽源发电厂 吉林
11.大唐鸡西发电厂 黑龙江
12.佳木斯第二发电厂 黑龙江
13.马鞍山发电厂 安徽
14.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 安徽
15.铜陵发电厂 安徽
16.合肥发电厂 安徽
17.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安徽
18.大唐淮北发电厂 安徽
19.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 河南
20.大唐洛阳热电厂 河南
21.大唐安阳发电厂 河南
22.湖南省株洲电厂 湖南
23.大唐耒阳发电厂 湖南
24.湖南省金竹山电厂(非经营) 湖南
25.大唐岩滩水力发电厂 广西
26.大化水力发电厂(非经营) 广西
27.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 陕西
28.集团公司总部 北京
29.大唐连城发电厂 甘肃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