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2014-4-4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了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的时限要求。 (三)明确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读入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