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138号 2002-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应退税未退税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四、 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是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重点。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 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 对于2002年12月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抵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五、 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核查: (一)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 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 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 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 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 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 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 实行A、B 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 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 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 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4月20日 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略)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略)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略) 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略) 7.外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略)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略)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略)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略)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