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31号 2014.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2.指导性检查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 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三、时间安排?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11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各级税务机关对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工作要求? (二)做好查前准备。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执行税务总局指令性项目的检查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自行检查项目。要以点带面,选择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总结归纳检查方法,细化税务总局印发的检查方案,制定规范化检查指南。要认真组织查前培训,针对检查项目和行业特点,开展政策适用分析。综合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会计分析,查找存在的涉税疑点,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推进分级分类检查,合理分配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检查任务,统筹安排各级稽查部门检查力量。要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辅导、督促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成立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企业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检查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充分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注重检查成果的增值利用,进一步完善以查促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合进户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海关、银行、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切实增强执法手段,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五)认真分析总结。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全面客观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总结材料既要反映检查成果,又要阐述工作措施,同时提出意见建议;分行业报告要全面分析行业特点,归纳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提炼检查方法;典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各地自行开展的富有成效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要形成检查指南。各项数据要翔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不得任意改动统计报表项目、格式。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上报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拖沓现象。? 本通知所要求报送材料均应形成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检查情况应同时填写附件2和附件4),报送至可控FTP: E_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稽查局-系统工作处-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材料上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田海涛联系电话:010-63584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