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5〕16号 2015.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二)基本原则。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坚持标杆引领,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工作机制 (五)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体系 (八)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牵头负责) (九)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实质性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国际市场份额。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建立节能标准互认机制。(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十一)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认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