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201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总局答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解读——名实不符的个税文件财税[2015]41号—貌似分期优惠实则秋后算账 <肖宏伟>
相关政策—— 上海试点——国发[2013]3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配套政策——财税[2013]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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