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

2015-3-31 00:00 查看: 185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2015.3.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总局答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政策解读——名实不符的个税文件财税[2015]41号—貌似分期优惠实则秋后算账 <肖宏伟>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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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理解和适用

今天,我有位律师朋友告诉我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晰了,你如何认识和理解?我说我看看吧,于是遂成此文。

2014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41号文,根据其前言解释,其目的在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41号文对久未明确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属于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姊妹”政策。笔者通览41号文之后,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理解: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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