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2014-1-17 00:00 查看: 186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2013.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加名”、“减名”和“换名”等均免征契税 

早前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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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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