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02-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下载: doc 文件 2015年2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此次公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二)纳税申报类 (三)税务检查类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对税务机关有何要求? 公告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