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二、请各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我会报送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资本补充规划(2015年-2017年)。规划应以书面文本(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资本补充,是指期货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留存收益、发行债务工具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行为。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融资。期货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五条 期货公司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次级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注重内源性资本积累,积极通过自身盈利积累补充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实际资本,逐渐将留存收益作为补充资本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三年资本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评估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启动资本补充的触发条件、资本补充方案的可行性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重要方法和工具,通过审慎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和评估不同压力情景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公司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内外部条件变化。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根据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设定行业统一资本规划压力情景,组织期货公司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触发机制,触发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在达到资本补充触发条件时,期货公司应当根据资本规划及时启动资本补充措施。资本补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本充足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资本充足信息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负有共同责任,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期货公司的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充足情况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定期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三年资本规划。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