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4.2.2 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三、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四、除第一条外,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局解读——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