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2015-2-4 00:00 查看: 160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2015.1.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从创新药免费试用不征增值税看增值税视同销售政策的把握 (赵国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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