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1号 2015-01-1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调整所属分公司石油特别收益金核算方法后,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鉴于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已经结束,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预缴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扣除全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相关文件—— “石油特别收益金”简介—— 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 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为20%至40%。特别收益金国际惯例被称为“暴利税”。 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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