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12]117号 2012-11-22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及分析工作,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部修订了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效益月报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切实提高数据上报速度和质量。 四、各报送单位企业效益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7)进行核实,根据本地区情况增加和调整监测名单,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六、加强动态信息监测,及时上报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对策。密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重视做好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形成的分析报告在上报本企业、本部门和本地区领导的同时,上报财政部企业司。财政部将对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上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七、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报送系统报送,仍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各报送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评内容。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并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法人户数表》(附件5)、《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附件6)报财政部企业司。财政部企业司运行处联系电话:68552417 68552820。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