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114号 2011.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等。(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预拨资金的下达暂不考虑奖励因素。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清算报告。 六、专项资金的清算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主体,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度,分年度清算。 七、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城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至附件4)及数据软盘。 八、专项资金清算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专项资金。 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三、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