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3]145号 2013.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加强税企沟通,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 (二)建立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根据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事项,按行业或集团成立工作小组,研究企业集团组织架构、行业特点、业务环节,交流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税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走访的频率和层次,制定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提高走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大企业生产经营及重大涉税事项变化情况,及时回应大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密切跟踪涉税诉求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税企高层对话机制。结合税收工作重点议题,举办税企高层对话,交流税企双方的观点和情况,增进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认知与了解,提升大企业高层对税务工作及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 二、高效处理诉求,建立健全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 (六)建立健全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和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建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专门研究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或具有行业共性、或同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涉税诉求。建立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大企业一般性涉税诉求。 (七)建立完善大企业涉税事项纵向协调机制。明确各层级职责,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涉税诉求,由本级税务机关办理或向下级税务机关交办;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在交办和报送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和协调工作。研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时,要事先听取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创新服务产品,规范和完善税企合作机制 (九)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予以裁定,提升大企业防控税收风险的能力,推动大企业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事先裁定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积累工作案例,增强税法适用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十)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大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确定报告的格式和时限,规范报告程序。对大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进行跟踪了解,掌握大企业重大事项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影响。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 (十一)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南。结合税收风险管理专项工作,分行业、分集团建立大企业风险管理指南,按照行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方式,聚焦行业特点和行业规律,梳理行业税收政策,细化大企业涉税风险点。完善大企业基础信息库和行业风险特征库。依托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制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税务风险防范和控制方法。 四、引导内控建设,推进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完善 (十三)深入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工作。根据大企业的特点和所处行业类型,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采取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开展大企业内控测试工作。根据内控调查和内控测试的情况,出具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引导和推动大企业不断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十四)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研究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与大企业整体内控制度结合的路径和方法,注重日常工作的总结和提炼,细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作与配合,积极实践,开拓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