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产发[2011]34号 2011.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文化部会签,2011年5月1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1),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至2015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 申请材料包括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报告(见附件3)、有效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初审不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材料退还企业,并说明理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文化部收到材料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免税的动漫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动漫企业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享受《暂行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二、年审工作 已取得上一年度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于当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表(见附件4)、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申请报告(见附件5)、当年有效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文化部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文化部每年公布一次年审合格及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名称、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免税情况报表见附件6),逾期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年审申请。 四、《暂行规定》所附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各地应注意收集动漫企业的进口需求,并及时反馈给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为今后清单调整作参考。 五、2011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 (二)申请程序 (三)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暂行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暂行规定》所附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按《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进行审核。 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经审核获得进口免税资格之前购买《清单》范围内的商品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六、请各地文化厅(局)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认真宣传和落实《暂行规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有关表格下载: rar 文件 文产发[2012]1号 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