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调整] 财税[2013]121号 2013.12.30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二、航空运输企业 三、融资租赁企业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计税方法 五、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本通知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