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2013-12-3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