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2013.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问题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条款失效]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三、[条款失效]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