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2011年第205号 2011.12.30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