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号 2013-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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