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为什么说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之一。因此,公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款“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以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符合92号通知相关规定的,可享受92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