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2012.12.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doc 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相关政策,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缴费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一是征收管理的需要。采集缴费人的基本信息是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所必需的一个环节:比如,需要判定缴费人的身份是缴纳义务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是否允许差额扣除;根据缴费人隶属关系或投资比例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省级入库比例等等。二是有利于分清责任。其基本信息由缴费人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信息来源渠道明确,缴费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区分责任。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求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两条例外性规定。 一是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要补办缴费登记。 二是对一些广告业务的发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强求在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环节办理缴费登记,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再办理缴费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