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3]36号 2013.12.11 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附件: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2.对感光材料等47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个冻鸡爪、4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并调整了广播级磁带录像机等5个税目的复合税税率(见附表2)。 3.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暂定税率: (三)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340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进一步下调该协定项下部分税目的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539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351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9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7117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313个税目商品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9.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79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31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621个税目商品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五)普通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 (二)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6)。 三、税则税目调整 以上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