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2011.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 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 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 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