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3]339号 2013.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及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2.严格领发程序。领发纸质税收票证应当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表证单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下同),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并互相签字(章)确认;领用单位(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开具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 三、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二)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四、税收票证核算 (二)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三)省、市、县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四)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税收票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可以不再设置纸质账簿和报表。 五、其他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