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 201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