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1]167号 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现将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示范申请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2、对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已出台太阳能强制推广政策的省份,可制订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提出太阳能新型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被动式太阳能房、农村中小学太阳能采暖、学校及医院集中太阳能热水供应等工程方案及推广面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太阳能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予以审核批复,并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二)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2、申请示范的市县应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填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见附件1),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区、市)上报示范市不超过2个,县不超过4个。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上报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市县,并组织对入围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已有推广面积、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最终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三)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 2、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2),提出申请追加的推广面积指标,其中示范市不应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不应小于30万平方米,并按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上报实施情况核查表及实施项目进度表。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对申请追加推广面积指标的示范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期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从而确定支持对象。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 2、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满足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两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广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示范镇不低于12万平方米。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4、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上报的示范区镇均不超过2个。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并组织对入围区(镇)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五)征集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申请程序 2、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010-88082216。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