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2]23号 2012-02-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利用,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及时 、完整,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加可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各类企业财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地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章 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汇总 第六条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下同)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和主要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月度快报逐级汇总上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对决算报告逐级汇总上报,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在年度决算工作中,应当加强决算质量的审核,同时关注企业收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带动社会资本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应当确定纳入企业财务信息汇总范围的各类企业法人户数和重点企业名单,建立逐级审核责任制,确保所收集和汇总的企业财务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企业注册地收集汇总各类企业财务信息,根据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和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分别形成国有企业财务信息、集体企业财务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信息,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等。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企业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及时组织、收集、整理企业行业生产经营状况、问题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等,以“企业信息专报”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与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对接的网络报送系统,逐步实现各类企业信息网络化报送,确保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整理的便捷和高效。 第三章 企业财务信息分析利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收集汇总的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编制全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企业信息专报等,及时上报国务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财务信息建立企业信息库,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与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基础性数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等财务信息为依据,审核确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数额,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按时足额上缴。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转让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利用企业信息库对各类企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和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监测和评价结果、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及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对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建立存储、保管、查阅制度。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信息报送方式,接收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信息工作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考核按照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分项设定分值,确定总结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专报、全年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分级收集各类企业财务信息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总结评审,采取加分制,计入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工作总结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单位和在企业财务及信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据《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企[2007]58号)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用于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