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1号 2013.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科目(适用于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适用于未计提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2.本项目反映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对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2.本项目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