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2013-12-03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确定动物骨粒产品属于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依据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