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201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文件背景——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统一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而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具有特定含义,企业免费或低价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为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维护税收公平,财税部门此次对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