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 中税协发[2012]62号 2012-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应对委托方进行调查、评估。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并为所承接涉税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承担涉税业务,在明确涉税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涉税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涉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业务约定书存档。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目的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鉴证或服务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及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报告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业务报告使用不当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中还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二)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鉴证或服务计划、执行鉴证或服务程序,且所受限制对鉴证或服务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税务师可以中止鉴证或服务业务,并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终止涉税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鉴证或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七章 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取并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事项风险程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理赔。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下载: doc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