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2011.12.9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王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