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2]53号 2012-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4。 三、经商有关部门认定,现将享受上述政策的首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5。对企业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四、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上述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简称:新型显示器件(代码:423);对应的监管方式:一般贸易(代码:0110),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和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对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特案。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