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埋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2]50号 2012.9.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