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76号 2011.11.23
税屋提示——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下载: zip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