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013-11-19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官方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赵 国 庆——对资产重组增值税66号公告的几点思考
早前相关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张伟) 下载: rar 文件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福州国税>
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 <徐贺>
重组免征营业税降低并购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获重大利好 <钟斐 樊剑英>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税收筹划——
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契税该如何筹划?<傅斌 陈潇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