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2013-11-11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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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案例 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缴纳 <冯建华 熊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