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法[2011]2040号 2011.11.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