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364号 2011.12.16 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1]206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1]247号),为做好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以及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给予补助,是中央关心离休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中央企业应予充分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按期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2012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2.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3.2009年、2010年连续亏损企业。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标准: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申报 中央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以截至2011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四)2009年、2010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4),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2009年、2010年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凡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