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1]34号 2011.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和财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民政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1年12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民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www.chinanpo.gov.cn/。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王宏 王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马昕 沈东亮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规范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和民政部决定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审计体系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也可以单独予以披露。基金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与其同级的财政、税务部门。 (二)离任和换届审计。 2.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审计。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10以上的; (3)持续时间超过2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二、审计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 (二)财政资金。 2.对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公益项目运作规范、评估等级较高且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业务约定书办理用款手续,将审计费用直接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公益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 (二)选聘方式。 基金会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确有困难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四、相关要求 (二)各基金会应当深刻领会加强和完善审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金会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 (三)参与基金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基金会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如确有必要,基金会在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工作时可以继续聘请原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但在2012年年检工作启动时,必须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