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2013.10.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