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便函[2011]147号 2011.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系统”)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电子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管理模块上线以来,各地在申报免税图册车辆时,大多能按要求审核、上报,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免税图册汇审编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国产车辆(包括车辆进口后,由国内车辆改装企业改装后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进口车辆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或通过车购税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120KB,像素不低于310万,照片上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商标名、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 二、税务机关对申报免税图册车辆逐级审核、上报。工作流程和内容具体如下: 2、组织实地验车。 验车人员:实地验车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 3、完成车购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资料规范完整、符合上报要求的车辆,在车购税系统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导入车辆照片,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章。 审核录入的车辆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从车购税系统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4、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已验车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车辆照片粘贴其背面)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2、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复印件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对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进行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车购税系统予以退回,同时,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地市税务机关审核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纸质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三、已列入免税图册的国产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车型扩展等情形需要进行勘误、修订的,车辆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分别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二)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车型扩展等情形需要进行勘误、修订的,提供勘误、扩展车辆厂牌型号的照片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二)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申请车辆纸质资料、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把关工作。 2、核实《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各相应栏次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市、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栏次是否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核实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是否按要求正反面复印,车辆照片是否按要求粘贴其背面。 4、核实车辆照片是否按要求从侧45度、正侧部(或固定装置)进行全景拍摄,固定装置在车厢内置的是否按要求提供装置内置照片,照片上面是否按要求填写生产厂家名称、商标名、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等。 (三)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车辆车购税系统相关信息和纸质资料的报送工作并督促基层税务机关按时、保质报送资料。 下载: rar 文件 |